2、P=(P0–V)/(1+n)=(49.54元/股-0.1元/股)/1.5=32.96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调整事项是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锐科激光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锐科激光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