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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让与担保?其独特性及在争议中发展的非典型担保制度

什么是让与担保?

与式担保,是指债务(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之所有权回归于担保人;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让与担保有哪些独特性?

让与担保在我国复苏并盛行,并得到法律的认可,根本原因在于其有独特的功能。动产及权利凭证质押以移转物的占有为要件,不得占有改定,物的使用效益不能很好。而让与担保通过物权形式上的转让,再通过签订租赁协议等持续发挥物的效益。另不动产不能用于质押,相应抵押程序、手续非常繁琐,让与担保有其天然的简捷性。

争议不断中发展起来的非典型担保制度

由于让与担保不同于传统典型担保,是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故对其有效性问题,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争论,在实践中的争议主要表现在"虚伪表示"、"规避流质禁止之规定"、"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等与过去法律的形式冲突。然而,民法典的实施,让与担保制度的担保效力在法律层面变得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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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上的逐步得到认可

1、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1号裁判观点认为让与担保的约定虽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该约定仍具有合同效力。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认可了让与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

2、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该会议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其中纪要第71.对让与担保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给出了对应的审判意见。

3、民法典401、428条对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不再认定为流押流质条款无效。法律上虽然没有定义让与担保,实际上也产生了标的物物权上的担保效力。

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四、关于让与担保部分,对不同情形给出了相应的审判规则,作为司法解释,可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